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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部門在對轄區內14家網絡文化企業、17家網絡遊戲企業進行檢查中發現,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作為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在每日的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之間,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遊戲服務。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區文旅局執法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責令改正,作出警告、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遊戲服務。違反規定的,由公安、網信、電信、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和旅遊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百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吊銷相關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