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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內商標文件信息,新通天地公司申請「IPHONE」商標的時間是2007年9月29日,申請編號為6304198,國際分類號為18,適用範圍是仿皮、牛皮、家具用皮服飾、護照夾(皮革製)、鑰匙盒(皮製)、皮帶、錢包等商品。
也就是說,新通天地公司獲得的「IPHONE」商標只能用於錢包、皮帶等皮具用品,跟電子產品完全沒關連。而Apple早在2002年10月18日就申請了「IPHONE」商標,核准日期為2013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9類計算機硬件,計算機軟件(已錄製)等商品上。
那這個判決到底有什麼意義呢?以後,Apple在中國不能獨占「IPHONE」商標(壟斷),比如新通天地這樣的公司也能使用「IPHONE」商標,只要不涉及蘋果申請的第9類計算機硬件、軟件等產品即可。而蘋果依然可以IPHONE商標出售計算機軟硬件產品,絲毫沒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