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升服務質素,我們會使用 Cookie 或其他類似技術來改善使用者的閱讀體驗。 如想了解更多請到 這裡 >。
判決書顯示,原告申請涉及名稱為「自主清潔設備」(專利號:201610232698.9)的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查部門於2018年12月3日對該專利申請進行了駁回,雙方爭執的焦點為本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中規定的創造性。
法院認為,對比相關文件和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從而得到該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本申請權利要求1-21不具備創造性。最終,法院裁定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